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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现代农业园区

    条 根据《重庆市江津区关于设立重庆(江津)现代农业园区管委会的通知》(江津府函〔2008〕269号),设立重庆(江津)现代农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农业园区管委会)。
    其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的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
    (三)负责制定现代农业园区发展规划和指导意见;
    (四)负责审定现代农业园区重大项目的总体规划;
    (五)负责综合协调区级相关部门涉农项目资金集中投向现代农业园区,筹集现代农业园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改善现代农业园区投融资环境;
    (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现代农业园区发展和入驻项目优惠政策。
    第二条 农业园区管委会成员单位包括26个区级部门和6个镇,均为现代农业园区发展建设的相关责任主体。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职能,围绕现代农业园区发展策划包装项目,开展招商引资,积极向上级争取资金项目支持,推进现代农业园区基础设施、国土整治、农民新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农业产业发展等;加强协作配合,简化办事程序,提供优质服务,加快现代农业园区和入驻项目的投资建设进度。相关镇在区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落实入驻本镇项目的土地流转、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稳定等社会事务和现代农业园区主骨架公路的建设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农业园区管委会下设“重庆(江津)现代农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农业园区办)。其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现代农业园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规划;
    (二)负责协调落实城乡统筹政策、产业扶持政策入园企业的优惠政策等工作;
    (三)负责统筹协调相关涉农项目、资金进入现代农业园区等工作;
    (四)负责现代农业园区项目的策划、包装,参与项目申报、实施和检查验收工作;
    (五)负责组织实施现代农业园区主骨架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并对建成后的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六)负责现代农业园区招商引资工作;
    (七)负责协调指导现代农业园区土地的流转工作;
    (八)负责协调开展土地征收、整治和储备工作;
    (九)负责入驻企业的服务工作,为现代农业园区业主代办相关行政审批手续,促进项目落地和加快建设;
    (十)负责园区现代农业产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工作,监督园区农产品质量;
    (十一)负责协调解决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中的相关问题;
    (十二)负责制定和实施现代农业园区目标考核办法,督促农业园区管委会决定事项的落实;
    (十三)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根据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发展的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性质为农业园区管委会下属的国有独资公司,负责园区产业基地建设、土地整治、基础设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等,承担农业园区资本运作、融资开发、发展对外合作等职能。公司实行产权明晰、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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