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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届北京农博会参展细则

2014/12/23 9:12:39   浏览次数:675次   文章来源:农博会

2015年4月19日,第6届北京农博会将正式在全国农业展览馆盛大召开,展期3天时间。第6届北京农博会规模宏大,展示范围广泛,吸引了众多农资企业报名参展。

第6届北京农博会参展细则

1、参展申请

参展产品符合本展览会的产品展出范围规定,同意全面遵守本参展细则以及本展览会的其它有关规定,如实填写参展申请表,公司资质及展出产品经主办方审查后获得通过的企业均可报名,申请成为本展的参展商。

2、参展手续

参展商需上缴参展申请书。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主办方向参展商寄出付款通知书,并通知其展台的位置和展台号。参展商在付清所有款项的情况下,最终成为本展的参展商,得到相应展位。

3、款项办理

参展企业应按主办方规定的付款期限支付预付款和全款。企业参展款项到帐后,主办方向企业邮寄相应款项的正式发票。

如果报名企业在规定的最后付款期限尚未付清全款,主办方有权取消该企业的参展资格,禁止占用所预订的展位,并不退还预付金。同时,主办方保留处理该企业原预订展位的全部权力。

4、展位分配

主办方根据展览会的整体分馆方案、专区设置和展商报名的时间先后进行展位的统筹分配,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尽力满足展商对展位的合理要求。参展商须服从主办方的最终展位安排。

5、禁止分租/联合参展

严禁展商将所预定展位的部分或整体转租或转借给未正式报名的第三方企业。如现场发现有这种情况发生,将禁止该展商进行展出;所交参展费用不予退还。

若几家公司希望在同一展位参展,则必须事先向主办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主办方的书面批准方可展出。如现场发现有这种情况发生,将禁止相关企业进行展出;所交参展费用不予退还。

6、设施管理

因展商及其员工的行为或过失,导致展馆设施、业主、及其代理和其他展商遭受损失或损害,展商须负全部责任,并负责恢复至原样,或进行赔偿直至对方满意。

展品的展示不能超出展位,不侵占通道,不影响周围展商参展。否则,主办方将会挪走产品和材料,并由参展商承担相应费用。

展台的搭建和布置必须在主办方要求的期限之前完成,搭建方案必须得到主办方和场馆指定的第三方负责机构的认可。

7、展品管理

展商不得在展区内进行超出参展申请内容以外的其它产品的陈列、商标展示和宣传服务。同时,展商应对自己的展品和宣传服务承担全部责任。

8、展示活动

如果展商要在其展台上组织演讲、表演、比赛、知识测验等推销宣传活动,必须先向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主办方的书面同意。

主办单位有权对展商演示及表演的音量和范围作出适当控制。这些展示活动不得打扰相邻展商的正常参展,否则,主办方有权予以禁止。

所有在展览期间播放的影片、录像带及幻灯片,必须预先取得有关单位的认可及批准。

9、广告宣传

除了在展台内及已付款的广告张贴位和广告板外,展商不得张贴宣传资料。参展商及其工作人员亦不得任何通道或靠近出入口的地方派发宣传资料,以免影响人流出入。

10、会刊服务

主办方独家发行展会会刊。会刊中的信息由展商提供。对于遗漏、复制、打印等错误,主办方不负责任。

11、规章制度

参展商应遵守国内所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展会的所有规章制度,《参展细则》和《参展商手册》等各项规定。

12、意外风险

一旦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展览会取消、延期或展览时间缩短,主办单位对展商所付费用不予退还。由于上述原因致使展商受到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展商不得要求任何的赔偿。

13、处罚

若展商违反上述的有关规章制度,主办方应正式通知参展商,要求予以改正。

如有关参展商坚持不予改正,主办方有权请求法警和工作人员出面封闭展位,禁止该展商参展,已交展位费不予退还。主办方因解决问题所可能发生的第三方费用应由该参展商承担。

如相关企业对主办方的处理不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和规定,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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